论“醉驾”及其治理
摘要
关键词
醉驾入刑 危险驾驶罪 治理
正文
一、醉驾入刑的必要性考察
(一)醉驾入刑的现实依据
据相关数据表明,200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共发生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高达9.1亿元。自2009年8月15日在全国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这一个月以来,就公安部发布的相关报道来看,全国查处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共计65397起,其中醉酒驾驶10711起,占查处总数的16.4%,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有320起,死亡118人,受伤351人。触目惊心的数字反映出我国醉驾行为的高发态势以及预防醉驾的迫切需求,因此醉驾入刑既是解决现实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醉驾行为高度的社会危害性
达到醉驾的标准是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如果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小于此标准会被认定为酒后驾驶,其不属于醉驾。当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时,大量的酒精会压制人的思考活动和意识集中的大脑皮层中的行为抑制中枢,从而降低人对自我行为的约束,除此之外还会使大脑延缓处理来自眼睛、耳朵、嘴和其他感官的信息,甚至会进一步抑制人的思维过程,让人思维变得混乱,从而造成驾驶人对道路状况以及交通信号灯指示判断的模糊,同时酒精容易使神经元释放出多巴胺,大量的摄入酒精后会使人精神兴奋也会增加超速驾驶的风险。
2019年1月5日,吴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碰撞公路右侧护栏,造成吴某某等3人死亡;2019年1月7日,王某醉酒驾驶轻型货车,碰撞前方人力三轮车,造成1人死亡,肇事后王某弃车逃逸;2019年1月20日,陆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撞击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1人死亡。从公安部发布的2019年醉驾肇事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时候,驾驶人已无法完全清楚地辨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极其容易对车辆速度、信号灯、道路状况等产生误判,大大提高了驾驶过程中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由此可见,在醉驾的状态下驾驶汽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较为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背后意味着几个家庭的破碎,对社会的高度危害性不言而喻。
(三)行政治理力度的有限性
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根据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醉驾行为的处罚仅仅停留在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拘留的层面违法成本较低,这些行政治理手段难以与醉驾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均衡状态同时也让很多人存在着侥幸心理,醉驾作为汽车社会必然存在的一个现象其具有反复性、顽固性和长期性特点,仅依靠行政处罚难以达到抑制醉驾行为的效果,基于刑法的威慑性,醉驾入刑的需要增加。
二、醉驾治理的成效和合理性分析
(一)取得的成效
醉驾入刑十多年来醉酒驾车明显减少。例如,数据表明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了有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能够保持总体稳定,减少大约两万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总体来说,醉驾入刑确实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其推进法治化进程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并且在一定程度很好的达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醉驾入刑固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例如,许多人对醉驾入刑是否使得其违法成本过于高昂进行了思考,毕竟一旦留下案底不仅对其自身对后代也有较大影响。立法上设立该罪名时认为醉驾本就是对自身以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不负责也是对法纪的一种漠视,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醉酒驾驶的危害性以及处罚力度随着互联网等方式的普及每个驾驶人都应当是了解的,明知故犯更加无法原谅。
同样还有酒后挪车问题。据澎湃网报道,王某酒后,让朋友任某送其回家。任某开车不老练,连续“磨”几次,都未能将车从车位上开出来。王某见状“挺身而出”,将车从车位挪至道路上行驶约11米,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3mg/100ml,超过醉驾认定标准。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在之前的司法过程中,有很多达到司法认定的血检标准的醉酒状态下挪车行为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其社会危害性远小于所受刑法惩罚,有违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据2021年中国法院网发布的相关法律问答,醉驾挪车(在公共道路范畴)也将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部分法律意见书认为,醉酒后挪车若是在停车位范畴内,公共危险性较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此行为作为争议点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是否具备应受刑罚惩罚性仍待商榷。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每次修改、应用都应是以同犯罪作斗争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推行过程中面临的各的问题则需要后期加以解决完善而不能因此对其加以否定。
三、醉驾治理的完善建议
即便醉驾入刑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案件的复杂性和更加长远、全面的角度来看,醉驾治理还有待完善。
一是不同人对酒精的耐受性不同。同样摄入一定量的酒精,有的人并无太多反应而有的人便会出现无法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况。对此,应细化醉驾情节设置,在遵守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前提下,根据行为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加重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合理运用出罪规范。部分酒后驾驶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律应对此全面考虑灵活处理,从而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并且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对醉驾处理标准的分化以及同案不同处理的情况。对此,应定期发布典型处罚案例形成一定的定罪标准,尽可能达到同案同处理减少不合理现象。
三是由于刑法附属效应影响,醉驾对后代的影响有时甚至大于其本人,从而出现轻本人重后代影响的状态。但影响后代这一点也是醉驾入刑以来很多人自觉为了子女前途选择拒绝酒驾的重要原因。因此,这个问题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轻易改变会出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情况,具体应该如何变通使得醉驾这一问题有更好的预防、解决办法将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掘。
醉驾入刑以来,酒后肇事亡人交通事故累计减少2万余起,保护了上万个家庭,其推行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醉驾行为的发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司法过程中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出现的各种问题还待讨论完善,以期达到以刑去刑的最大化,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保护千家万户的平安。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袁彬.“醉驾入刑”热点问题探讨[J].刑法论丛,2011(03):156-197.
[2]巴兆君,董娟.醉驾入刑的反思与完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22(05):36-41.
[3]郭秀峰,杨坚.公安机关醉驾认定依据探究[J].公安教育,2023(05):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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